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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资料

 

1、须持有护照和市以上外事部门或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馆领导同意后方可利用档案。

 

2、与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本馆档案者,可以持签订协定单位的介绍信,提前5天向本馆提出申请,并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经本馆领导同意后方可利用档案。

 

3、利用本馆的寄存档案,应由本馆征得寄存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供。

 

4、复制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本馆负责办理,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均由本馆酌情决定。

 

5、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本馆的有关规定,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馆藏档号。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和其它学术成果。

 

 

(更新日期 2019年1月10日)

 

黑公网安备 230109020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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