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哈尔滨市档案局公文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应依照本《规则》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包括电报,下同)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六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中共哈尔滨市档案局党组、中共哈尔滨市档案局机关党委、哈尔滨市档案局、哈尔滨市档案局办公室等名义制发公文,哈尔滨市档案局与其它单位(部门)联合制发公文或我局代上级机关草拟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审批、签发(会签)、登记、复核、印刷、分发等程序。
第七条 发文字号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分为哈档党组发、哈档机关党发、哈档呈、哈档发、哈档办发、哈档学发、哈档联发、哈档函字、哈档复等。
文种代字一般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分为“呈”(上行文)、“发”(平行文或下行文)和“函”(平行文、下行文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等3种,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它1至2种。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8〕,不得使用〔08〕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写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第八条 文件草拟
文件起草工作根据各处室职能设置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处室负责。如遇有分工交叉的,由主办处室或临时成立的起草小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拟稿。
主办处室可通过“政务内网”发文办理系统或填写《发文拟稿用纸》(联合发文的,填写《联合发文审批用纸》)起草公文。
草拟文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拟写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内容属实,字词规范,观点明确,表述准确,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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