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共产党员先锋岗”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开展好“共产党员先锋岗”活动,推进档案行政审批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对象:宣教法制处共产党员先锋岗。
二、问责主体:机关党委负责对宣教法制处共产党员先锋岗进行问责。
三、问责程序:
1、发现应该问责的线索,经问责主体研究后,启动问责程序。
2、由问责主体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问责调查报告。
3、由问责主体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4、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
5、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调查组提出申诉。
6、做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议、复查并做出决定。
四、问责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顶着不办的;
2、工作讨价还价、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对存在的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不团结、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不求进取、庸碌无为,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五、问责方式:采取“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在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诫勉谈话”四种方式进行问责。
六、问责处理:被问责1次的,取消“共产党员先锋岗”资格,进行摘牌处理;被问责2次及以上的,当年不得再次参评“共产党员先锋岗”;并取消其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被诫勉谈话2次或以上的,次年度内不得参评“共产党员先锋岗”,不得在党内提拔使用。
七、申诉及复查: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做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不是原调查人员的两人复查、复核,根据复查、复核的结果,由原做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处理的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本问责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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