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档案行政审批水平,增强行政审批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行政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主体、依据、条件、需要提报的材料、程序等要求;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七)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二、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哈尔滨市档案信息网上公开。
三、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宣教法制处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的阶段性工作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宣教法制处整理报局主管局长阅示。
四、公示实行专人负责制
宣教法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公示工作,定期反馈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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