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数量多、分布广、涉及城市最大的公众群体,社区档案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也是民生档案的重要内容。因此,《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的基础作用,定位亦由最初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现经征得民政部同意,拟以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联合部令的形式印发。这将使得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得到主管部门的协作,在推进力度上有所加强,有助于建立合力推进社区档案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一条
释义 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和谐社区建设,维护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的切身利益。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参考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广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出台以来关于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二条
释义 《办法》提出社区档案的定义,是城市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形成主体包括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将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作为社区档案,体现出对社区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这些记录是原始记录,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释义 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区工作包括档案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因此,民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协调、组织社区档案工作的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的上级组织。3个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社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释义 社区档案是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在社区建设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社区档案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针对当前社区档案意识淡薄、基础建设薄弱等诸多问题,《办法》明确,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社区档案工作的重视,并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积极协调解决社区档案工作中涉及的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释义 社区档案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为复杂的工作,必须保证一定的经费投入。实践中,很多社区提出经费来源问题。为建立社区档案工作投入机制,《办法》明确要求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以满足社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开发编研和信息化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释义 档案管理必须具备一定的保管条件,需要在足够的经费投入之外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这是加强档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社区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和谐社区的建设,关系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但目前,社区实际工作条件有限,工作人员少,办公场所面积较小。因此,《办法》明确指出要指定人员管理社区档案,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综合档案室。为提升社区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办法》还明确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系统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按照《办法》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在社区工作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下(很多人是聘任)确保社区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
释义 为增强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的档案意识,《办法》明确提出,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同时,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严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释义 《办法》明确提出,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保存。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应及时将社区各类文件材料交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社区档案。
第九条
释义 社区工作涉及面广、极为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