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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已废止
哈档发〔2009〕13号
发布时间:2018-09-21

 

各区、县(市)档案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市文书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2004年制定的《哈尔滨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执行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档案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已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归档及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归档电子公文、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归档电子公文以及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图像、文本的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平台或本部门办公自动化应用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本细则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对纸质归档公文、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符合标准的电子数据。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电子公文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负责对本单位无电子文件的纸质归档公文、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电子档案,负责制定相应的归档电子公文、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电子公文、电子档案移交档案馆前,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由立档单位负责。

 

第六条  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电子公文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本市各级档案馆负责接收已列入进馆范围的各立档单位形成的已归档的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接收年限:机读目录从2001年起,全息数据从2008年起。接收进馆后,归档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由同级档案馆负责。

附件: 哈档发20091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子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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