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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加快推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8-09-17

各区、县(市)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档发〔2010〕3号)和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活动的通知》(黑档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行政村(农村社区)“三农”工作的档案管理,推动农村基层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现将《全市加快推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档案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全市加快推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实施办法(已废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档发〔2010〕3号)和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活动的通知》(黑档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行政村(农村社区)“三农”工作的档案管理,推动农村基层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建活动的原则

 

(一)坚持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的档案数量庞大、内容繁多、紧贴民生。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科学组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各乡(镇)、行政村档案工作基础条件,分三个阶段梯次推进,确保2015年底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坚持开拓创新、合力推进的原则。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要牢牢把握“三农”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勇于实践,开拓创新。要实现创建思路上的创新,按照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和市档案局的工作部署,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有超前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坚持与时俱进,敢于打破常规,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民政、农业部门要将创建活动纳入涉农专项工作中,明确提出建档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创建职责,全面掌握情况,总结宣传典型,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坚持引领示范、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区、县(市)在确定先行试点的创建单位时,可优先选择近两年开展“档案服务新战略新跨越,服务民生”示范点,同时注重选取具有代表性、可行性、推广性的乡(镇)和行政村先期组织申报和实施。在创建过程中可先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易见效的工作抓起,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三条  创建活动的目标

 

规范和完善乡(镇)综合档案室、行政村档案室工作,实现“三农”工作中形成的各门类档案收集齐全、保管安全、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要求。到2015年底,全市各乡(镇)、行政村全部达到省档案局确定的《省级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验收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级验收标准)。

 

第四条  创建活动的主要步骤

 

第一阶段,从2013年10月—2014年3月为先行试点阶段。各区、县(市)要选择区域内25%左右的乡(镇)、25%左右的行政村为创建单位,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基础较好,经过努力,在规定的时限内达到省级验收标准,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阶段,从2014年4月—2014年12月为组织创建阶段。各区、县(市)要以点带面,使区域内6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含60%)的行政村档案工作达到省级验收标准。

 

第三阶段,从2015年1月—2015年12月为全部完成阶段。各区、县(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合力攻坚,确保区域内乡(镇)、行政村档案工作全部达到省级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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