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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局(馆)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18-11-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哈尔滨市档案局(馆)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3.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4.在行政决定(处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5.本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内部事务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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