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2014年9月9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移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方便利用、及时移交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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