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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0-25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和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室办、直属纪检组,应当按照本规范管理档案。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纪委、监察局的办公部门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规范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以下简称档案员),档案员需为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保管本机构的档案。对本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室办、直属纪委组要设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工作,对本部门(机构)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市委纪委办公厅秘书处(档案室)移交。

 

第五条  档案立卷和归档

 

(一)市和区、县(市)纪委、监察局,以及市直纪检监察机构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要立卷归档。归档具体范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业务(行业)主管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二)立卷归档材料类目主要分为:文书类档案、纪律审查类档案、人事类档案、会计类档案、住房类档案、声像类档案等。

 

第六条  档案保管和设施

 

(一)市和区、县(市)纪委、监察局要单独设立档案室。市直各纪委组、纪委(纪工委)要明确档案存管场所。

 

(二)档案室门窗要安装防盗装置,配置专业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和防潮、防腐、防虫等器具和药物,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档案存放使用档案专用五节柜,密级类档案使用密级档案柜。档案柜型号、规格样式、颜色要统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装密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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