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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哈档发〔2016〕11号
发布时间:2016-12-16

 

 

第一条 为了便于各行政执法单位准确理解掌握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要求,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范和有效利用,依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行政执法档案包括两种形式:

 

(一)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传统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行政执法档案传统载体转化的数字化形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未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档案归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行政执法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

 

(一)行政许可案卷。归档文件材料为:准予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申请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检查材料、听取意见或听证通知书(告知书)、听证记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文件材料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结案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立案报告、各种证据材料、保全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听证记录、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强制案卷。归档文件材料为:行政强制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检查案卷。应归档文件材料为:检查总结报告或检查结论,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案卷。归档文件材料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征收、复议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原则:

 

(一)行政执法活动终结的,应当自终结后三十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指定机构予以登记,集中管理,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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