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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档发〔2014〕11号
发布时间:2015-05-05

 

各区、县(市)档案局,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档案室(中心),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室、中心):

 

现将《哈尔滨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试行)

 

为满足社会各界利用档案的需求,确保未开放档案的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未开放档案是指档案尚未到国家规定开放期限(经审查提前开放的档案除外)或虽已到开放期限,但内容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利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不宜开放,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
未开放档案分为严格控制使用和一般性控制使用两类:

 

严格控制使用包括领导班子会议记录、秘密级以上文件、涉及案件或人员处理材料、涉及敏感数据材料、制发部门明确要控制利用材料等;

 

一般性控制使用为上款以外的归档文件材料。

 

第二条 利用本部门和本单位形成的未开放一般性控制使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说明查阅人及查阅目的、范围,经本馆查档接待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利用本部门和本单位形成的未开放严格控制使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党组(党委)出具的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说明查阅人及查阅目的、范围,经本馆档案利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三条 利用非本部门和本单位形成的未开放一般性控制使用档案的,须持本部门和本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说明查阅目的、范围,并经档案移交机关书面盖章同意,经本馆查档接待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利用非本部门和本单位形成的未开放严格控制使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党组(党委)出具的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说明查阅目的、范围,并经档案移交机关党组(党委)书面盖章同意,经本馆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四条 公、检、法部门利用未开放档案,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应持“立案调查”有关证明,经本馆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纪检、安全机关在出示“立案调查”等有关证明后,可直接利用未开放档案。

 

第五条  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本馆利用尚未开放的记载本人下乡、涉外婚姻、职称任职、招聘调动、获奖荣誉、离职退休等经历、情况的档案。
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身份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其中,委托他人代查涉外婚姻档案的,还应持有委托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应出具当事人出死亡证明或相关的证明文书及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

 

第六条 公民和社会组织查阅未开放档案中普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参照《政府公开信息条例》公开信息利用形式,并经档案利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提供利用。

 

第七条 公民查阅未开放档案中含有与本人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内容,并且此内容是否为控制使用不易掌握的,应报批本馆馆长审批后方可查阅利用。

 

第八条 港澳台同胞、侨胞利用本馆未开放一般性控制使用档案,须经本馆主要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利用。

 

第九条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不予提供利用未开放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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