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档联发〔2013〕4号
各区、县(市)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档发〔2010〕3号)和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活动的通知》(黑档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行政村(农村社区)“三农”工作的档案管理,推动农村基层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现将《全市加快推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档案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全市加快推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档发〔2010〕3号)和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活动的通知》(黑档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行政村(农村社区)“三农”工作的档案管理,推动农村基层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建活动的原则
(一)坚持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的档案数量庞大、内容繁多、紧贴民生。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科学组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各乡(镇)、行政村档案工作基础条件,分三个阶段梯次推进,确保2015年底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坚持开拓创新、合力推进的原则。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要牢牢把握“三农”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勇于实践,开拓创新。要实现创建思路上的创新,按照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和市档案局的工作部署,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有超前性、可操作性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坚持与时俱进,敢于打破常规,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民政、农业部门要将创建活动纳入涉农专项工作中,明确提出建档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创建职责,全面掌握情况,总结宣传典型,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坚持引领示范、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区、县(市)
附件: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