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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6号令,公布《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党和国家重要活动及经济社会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总结经验、认识规律、更好地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价值、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界定不清、归属流向不够明确、管理要求不尽合理等问题,亟待出台专门办法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管理加以规范。2020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建立健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成为一项法定要求。

《办法》共5章30条,界定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责任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机制、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规定了归档范围、整理方法、移交接收、利用开发等要求。特别是对建立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任务清单、提前介入机制及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作出制度性安排,为档案管理和档案资源整合、开发利用提供了体系化解决思路。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学习《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升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水平。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月14日 总第3628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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