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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学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哈尔滨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档案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Harbin Archives,缩写:SHA

第二条  档案学会隶属于哈尔滨市档案局,是在市档案局领导下,由全市专(兼)职档案工作者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档案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超越自我、服务大局、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工作主题,倡导科学、创新、求实、自由、平等的精神,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档案学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档案学会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档案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二)组织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会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

(四)介绍、交流国内外档案学术成果和信息;

(五)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六)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及时向上级档案学会推荐优秀成果;

(七)发展档案学会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和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八)组织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省档案学会等部门的活动,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九)维护档案学会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第六条  档案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档案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档案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档案学会;

(三)热爱档案事业,关心和支持档案学会的发展,在学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档案工作二年以上的本市档案工作者、档案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档案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档案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档案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档案学会工作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申报档案优秀科研成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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