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内容
1966—2005年的结婚档案;1965—2004年的离婚档案。
查阅手续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服务项目
提供电话预约、复印、出具档案证明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53769356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黑公网安备 2301090200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