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内容
1966-2011年的结婚档案和离婚档案。
查阅手续
1.需出具结婚和离婚登记证明所需材料:
开具证明需本人亲自到场,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当事人在外地或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的由中国使、领馆出具)。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材料:
(1)当事人属于未婚的:当事人必须是户籍地在平房区并已达法定婚龄的。开具证明需本人亲自到场,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当事人在外地或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的由中国使、领馆出具)。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属于死亡的: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子女前来开具证明。需提供当事人父母或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派出所出具、医院出具、社区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骨灰存放证或有当事人详细去世注销信息的户口本);提供与死亡人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属于丧偶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并提供本人户口簿(户口簿婚姻状况必须是丧偶,婚姻状况不是丧偶的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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