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内容
1991年至2003年的结婚档案;1991年至2003年的离婚档案。
查阅手续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服务项目
提供电话预约、电话咨询、持有效证件原件到档案馆查阅及档案复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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