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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馆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通告

哈尔滨市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哈尔滨地方历史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为抢救散存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哈尔滨城市记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9号令)和《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档案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各类珍贵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哈尔滨市档案资料的国内外人士。

 

二、载体形式

 

各类文字记录、照片、声像、字画和实物等。

 

三、征集内容

 

1、反映哈尔滨地区各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各类档案资料;

 

2、反映哈尔滨地区各历史时期的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俗民风、民族宗教、百姓生活、人口迁徙、名胜古迹、城市变迁、城市建设、街区改造等情况的档案资料;

 

3、反映哈尔滨地区近现代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个行业特色与发展的,特别是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的哈尔滨“老字号”的档案资料;

 

4、反映哈尔滨地区各历史时期各职能机构的档案资料;

 

5、在哈尔滨各个历史时期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哈尔滨籍人的档案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和革命群众团体在哈尔滨进行革命活动的档案资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哈尔滨市视察,或对哈尔滨市工作做出的讲话、指示、题词等档案资料;

 

8、其他反映哈尔滨地区历史发展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主要包括:御旨、诏书、诰命、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契约(合同)、手稿、书信、日记;史料、地方志、回忆录、谱牒、碑文、年表、地图、宣传品、书刊、报刊;票证、货币、证书、执照、奖章;照片、录音、录像;民歌民谣、民间传说、奇闻轶事、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名人字画、古迹考证材料;重要山水志、人物志、物产志、文物志、年鉴、族谱、家谱以及革命斗争史、著名厂史、校史、店史和各种专业、名牌产品发展史等。

 

四、征集方法

 

1、凡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市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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