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6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为了繁荣都市,保护房产完整,由市长朱启文、副市长刘成栋、饶斌签署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公私房产管理保护暂行条例》,条例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出租房屋租金,以实物为标准计算。出租人应按每月一日公定高粱米价折合货币收租。同时按房屋所处地域的交通经济繁荣情况及房屋构造,将房屋划分为六等、七个级别;据此将全市公租房产每月住宅租金标准一律按室内面积平方米核算,当时最高租金达到每平方米七两半;最低达到每平方米二两。这可谓是哈尔滨解放后的第一部管理房产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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