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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档发〔2009〕11号

 

 

各区、县(市)档案局:

为规范家庭档案管理,促进家庭美德建设和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将《哈尔滨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档案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工作。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局区县处联系。

 

 

哈尔滨市档案局

2009年5月20

 

 

 

 

哈尔滨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家庭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形成和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可归属个人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家庭档案是维护家庭及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反映家庭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应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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