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信访办、档案局:
信访案件档案(以下简称信访档案),是信访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形成的并经过立卷归档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是国家重要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加强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证上访人员的合法权利,增强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有效发挥信访档案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档案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黑龙江省信访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全面开展信访档案管理工作。市信访办、市档案局将在适当时间对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信访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管理细则(试行)
2008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信访部门的专业档案建设,搞好信访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更好地为信访工作服务,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案件档案,是信访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形成的并经过立卷归档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它包括上访申诉材料或口述记录、来信来访登记卡片或簿册、交办处理和结案上报函件、查办记录、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是国家重要专业档案之一。
第三条 信访案件档案是信访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访部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是信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发挥职能作用的工作成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信访案件档案,做到立卷、归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是实事求是地、准确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可靠依据,也是做好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各级信访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搞好信访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信访案件档案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查考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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