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档案局、文化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在历史发展和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大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市正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地方性法规、传承体系等原因,导致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技艺后继无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刻不容缓。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我市文化品位,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推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规定,我市将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保护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确保非物质文化得以传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归档材料收集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档案,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其中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己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其档案还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文件材料。
1、实物影像资料: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作为活动的产品、成果、媒介或辅助性工具等一系列实物通过技术手段转化的影像资料,如某些祭祀、舞蹈活动中使用的特定面具、道具等实物档案。
2、记忆材料:即记录并反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及其传承人基本情况的材料、文献记载、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资料等,其中包括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材料等。
3、“申遗”材料:即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活动有关的档案。这部分档案基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申遗”而准备的和在申报过程中不断补充的,用于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材料;另一类是用来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如通讯、新闻等,以及在遗产项目保护期间,宣传和保护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和文件。
二、开展档案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1、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收集阶段,此项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
2、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阶段,此项工作于7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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