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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局部修改

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四号令,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局部修改,推动电子公文以电子形式归档,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精神。

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对“放管服”改革的一次提档升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梳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中与一体化平台运行和“一网通办”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并于2018年9月中旬召开了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会议,听取制修订意见,布置工作任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被列入第一批拟修订的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局须在2018年11月底前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需提交留存纸质档案的内容作出修改。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是2003年由国家档案局颁布、为衔接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而发布的一项部门规章。由于该规章仅适用于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实施范围并不广泛。本次修改中,国务院仅对第七条提出了修改意见。接到修改任务后,国家档案局立即组织研究,对第七条和第十三条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与有关部委交换了意见。将“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可以使得原生合规的电子公文在“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的前提下直接以电子形式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这样既消除了与“一网通办”要求不相适应的障碍,在实操层面也有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作支撑,能够保障修改内容迅速落地。

 

目前,司法部正牵头制定一部网上政务服务所涉及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相关内容的行政法规,国家档案局也对中办、国办发布的有关电子公文管理方面的规定提出了适时修订的建议。本次修改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而进行的局部修改。下一步,国家档案局计划待国家层面的规定出台后,全面制修订涉及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法律规定,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更加科学、实用的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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