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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档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并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参与本项目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并负责做好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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