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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全省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单位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当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件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档号是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三章 整理原则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要符合“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原则。

 

第八条 归档文件收集应齐全完整,保管期限划分应客观准确。各立档单位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归档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附件: 63649533656437256265553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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