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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系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系统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档案是指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以备查考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部门职责,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之中。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均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  在省交通厅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交通运输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对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进行业务指导。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的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市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制定全市交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交通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类档案,为局机关和全市交通系统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组织全市交通系统档案业务培训,推广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六)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工作新技术、新方法,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现代化;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交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等文件材料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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