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为加强我国档案馆事业的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
1、接收与征集档案;
2、科学地管理档案;
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4、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5、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
第四条 档案馆必须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学习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二十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档案馆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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