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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实现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十五连增”

 

人民网哈尔滨7月9日电 (李熙爽)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龙江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十五连增”。

 

《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869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309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09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667元/人年。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确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落实提标工作。全力组织实施,结合本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同时,要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提标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测算,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尽快将提标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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