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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档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档案局,市直各单位: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规范重大事项档案管理行为,服务重大事项档案工作,确保《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得到落实,市档案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档案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的主办、承办重大事项的单位,               还应包括突发性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事件:

 

(一)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包括北方城市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及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作会议等;

 

(二)举办的重大政治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本地视察、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来本地参观、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往来、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反映本地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等;

 

(三)举办的重大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包括市以上各类博览会、洽谈会、展览会、哈夏会、重大体育赛事及大型庆典等;

 

(四)重大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疫情及重大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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