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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依法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形成的申领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及医疗机构外首次签发应归档材料(具体归档范围整理规则见附件)。

 

第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为立档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为立卷部门,机构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 助产机构因各种原因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后,所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由区、县(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当日完成每“件”存档材料的整理、装订, 按月集中归档,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属民生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及其数字化数据原则上在本机构保管十年之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存放库房需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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