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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日常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生产、商服、办公、住宅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
 

(二)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政、通信、港口、机场、铁路等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防洪和防灾工程档案资料;
 

(五)园林绿化、纪念性建筑(包括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资料;
 

(六)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档案(含勘察设计档案资料)。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竣工测量和补测补绘,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同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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